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11131082MB1A22454F/2024-00007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燕顺路街道办
发文日期:2024-02-29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燕顺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燕顺罚决〔2024〕第001号
三河市燕顺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燕顺罚决〔2024〕第001号
发布机构:燕顺路街道办 发布日期:2024-02-29

 三河市燕顺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燕顺罚决〔2024〕第001号

当事人:三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3018358、负责人:刘**、住址:三河市孤山********西侧。

根据2024年1月23日年我办事处收到三河市务局提交的《行政案件线索移送函》三水案移[2023]13号的内容,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度在三河市燕郊高新区高楼镇********西侧水厂院内共取水12931019.5立方米,超出规定许可1931019.5立方米。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水利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且你单位取水是用于提供全市市民生活用水,保障了市民的生命健康,属于民生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规定积极配合水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和《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部分第二条的规定较重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履行期限和方式: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410001429300092046,中国工商银行廊坊燕郊支行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90052

 

 

 

 

三河市燕顺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